全市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迅猛,在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流量造假、虚构交易、假冒伪劣等问题乱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制约行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区域内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制定以下负面清单,请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严格对照负面清单,规范营销活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
规范类负面清单
(一)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1未履行备案手续,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2未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3未制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4未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及建立身份动态核验机制。
5未对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进行管理,未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
6未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变更登记。
7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营销内容或直播视频。
8未对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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