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平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发布的商品广告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其有义务对平台内商家发布的商品进行监管,及时清理违法广告。合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案情简介年8月14日,漏某向滨江区市监局举报称,优卖公司所维护、发布的网易考拉海购网站(×××.com)上销售的“Abbott雅培澳洲版小安素成长奶粉香草味g/灌1-10岁3罐装”的产品实为营养粉而非购买页面所标注的奶粉,且孩子在食用后体检出现营养不良的状况。根据查明事实涉案雅培小安素营养粉在考拉网站上归类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商品详情页的品名中出现“奶粉”字样,适合年龄为“1-10岁”。滨江区市监局立案后,对优卖公司员工进行询问,查明上述产品系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在网易考拉海购平台销售的,归类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且其详情页面中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使用心得等均称该产品为奶粉,对该产品的宣传广告是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自行上传发布,优卖公司未与其签订广告发布协议,也未向商家收取广告费用,故滨江区市监局于年9月12日向优卖公司开具杭(滨)市管诫字[]号行政告诫书,告诫其完善对网络交易平台内广告发布的监督、审核制度。漏某对滨江区市监局该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年4月11日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监局认为滨江区市监局未作调查即作出行政告诫决定(可以视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于年7月4日作(杭)市管复决字[]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滨江市监局对优卖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滨江市监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年3月15日,漏某配偶再次通过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网易考拉平台销售的“雅培小安素全营养配方奶粉香草味”的产品归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在详情页面中的使用说明中称其为“奶粉”,且未注明产品配料表。滨江市监局立案后,再次对优卖公司的委托人刘丽娟进行询问并调取交易快照,查明网易考拉平台在年5月10日销售的“美国雅培美版小安素儿童营养牛奶粉香草味g”的产品仍归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并认定优卖公司未对网易考拉海购内的违法广告进行清理,该行为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故于年9月3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优卖公司罚款元。另网易考拉海购网站(×××.com)的经营者为优卖公司。优卖公司与HQG,Limited(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优卖公司)向乙方(HQG,Limited)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建立信息平台,为乙方及其他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乙方(HQG,Limited)独立负责考拉网站的运营。具体运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采购、销售、宣传推广、收取费用等。裁判意见:优卖公司是网易考拉平台经营者,其有义务对平台内商家发布的商品进行监管,及时清理违法广告。网易环球购有限公司在考拉网站发布的雅培小安素营养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经滨江市监局行政告诫,优卖公司对雅培小安素系列产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优卖公司放任雅培小安素营养粉出现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且出现“奶粉”字样,故原审法院认定优卖公司应承担疏忽监管的责任,支持了滨江市监局对优卖公司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判断并无不当。滨江市监局在裁量权范围内对优卖公司作出罚款元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案雅培小安素营养粉在考拉网站上归类在婴幼儿奶粉子栏目下,商品详情页的品名中出现“奶粉”字样而优卖公司未予制止,是未尽广告监管义务,上诉人以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是混淆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且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滨江市监局仅认定优卖公司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的规定,作出杭(高新)市监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典型意义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类购物平台、网站、APP经营者努力突出重围抢占市场的同时,同样需要注意加强对通过自身平台进行产品、服务销售商家的广告监管义务。素材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作者:赵媖洁,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学士,文丰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专长:公司法律事务、企业破产业务
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银行代理金融借款类案件,并代理多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并先后为河南某纸厂破产清算、河南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河南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汝州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等提供法律服务。
先后为河南海容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海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丰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科谱光(郑州)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编辑
曾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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