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婷婷,女,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冰,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婷婷(以下简称“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3日立案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于年3月31日受理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律师、姚利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SNH48专属艺人合约》。事实和理由:年10月起原告开始打造中国的大型女子偶像团队SNH48的项目。年7月,原告开始招募第一期团队成员,9月分别在成都、广州、北京、杭州、上海进行初试,10月中旬在上海进行最终选拔,SNH48女子偶像团队正式成立。团队成立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旗下艺人进行专业培养,为艺人建设固定的培训及生活基地,安排定期的专业培训及公演演出;聘请专业的音乐、视频、图片制作团队,为旗下艺人录制歌曲、拍摄宣传片及照片;举办年度总选演唱会、年度金曲大赏演唱会等一年一度的大型演出活动等。经过九年多的运营和发展,原告旗下女团SNH48已逐渐发展为国内最为知名的新生代女子偶像团体之一。自年成立初期首获音乐风云榜新人盛典最具潜力组合起,SNH48团体多次获得各大媒体奖项,如音乐风云榜媒体推荐组合奖、亚洲新歌榜年度最佳团体、乐视生态共享之夜年度最受欢迎内地女团、腾讯视频星光大赏年度大势女团、微博之夜年度人气组合。年获得由腾讯网主办的中国音乐联播榜年度最佳组合奖及十大金曲奖。年亮相央视五四青年晚会,获得亚洲新歌榜年度盛典最佳团体奖。原告旗下艺人曾多次受邀参加各类一级卫视台热门综艺节目,如《中国达人秀》《快乐大本营》《极速前进第三季》及《笑傲江湖第三季》等;曾参演大量电视剧、电影、舞台剧、纪录片、杂志写真以及MV拍摄。原告及其打造的女子偶像团体已在各大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上拥有非常高的曝光度、知名度及 金革平
审 判 员 朱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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