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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猎鹰网络公司广告经营违法被罚为智度股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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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号)显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因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2万元。

年10月12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管所在对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当事人与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为“爱钱进”品牌发布招商广告,其中在《野生厨房》节目开播前的15秒前贴片广告中有“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用语。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在代理的广告内,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年10月13日,新村市场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年10月15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共同执行“爱钱进”项目,合同期限自年10月27日起至年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广告费用总额为万元整,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当事人支付了广告费用万元。当事人代理的“爱钱进”投融资广告在真人秀节目《野生厨房》中,以深度植入、开机大图、产品露出、口播提示条,产品冠名、花字、标板、硬广,剧中随机创意等形式发布,在芒果TV视频网站、手机APP、平板电脑等载体同步播放,共十二期。

其中,在《野生厨房》节目开播前的15秒前贴片广告中有“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用语,该前贴片广告在芒果TV共计播放个CPM(1CPM=次广告展示),前贴片广告刊例价为90元/CPM,客户结算实际折扣20%,折后产生广告结算费用为元。根据合同约定,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合同总金额15%的项目广告代理服务费,具体到“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用语的代理服务费是元。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支付.25万元及年1月11日向当事人支付65.25万元的广告代理服务费用,合计.5万元,违法广告的代理服务费包含在上述费用中。

另查明,因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具有芒果TV互联网电视OTT广告投放独家代理权,当事人与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年12月16日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承接的业务广告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代理给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年10月27日,当事人与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共同执行“爱钱进芒果TV《野生厨房》合作伙伴”项目,签订了该项目的《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广告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当事人分三次支付了广告费用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当事人享受广告项目代理服务费35%的基础上,额外享受该项目15%的媒体直返奖励,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计需支付当事人“爱钱进芒果TV《野生厨房》合作伙伴”项目的50%代理服务费,具体到“新手预期年化率10%”的广告用语,广告结算费用为元,所以广告代理服务费是元。由于当事人与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上海智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付当事人一笔代理费,然后各个合作项目的代理费从中扣除,由于代理的广告有很多,所以当事人并未单独开具“爱钱进”项目的广告代理费用发票。结合当事人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支付的广告代理服务费元,故当事人在该“爱钱进”项目的广告代理费用为元。

当事人在明知“爱钱进”项目广告中前贴片广告“新手预期年化率10%”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广告法的情况下,仍代理该广告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年10月19日,当事人对含有“爱钱进”项目广告中前贴片广告“新手预期年化率10%”内容的节目《野生厨房》第一季进行下架处理,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有投资回报预期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为小微企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对自身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与广告发布者沟通后将涉案广告进行了下架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度股份”,.SZ)年年报显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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