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视频先看广告?
网页弹窗关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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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令用户“头痛”的互联网广告,即将迎来监管“重拳”!
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仅提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要求,直指当前互联网广告乱象,还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配合广告监测、协助监管、提供统计数据等义务,可谓“干货满满”!
关于新《办法》
相信你也一定还有很多具体内容想要了解!
半月沙龙特此推出第一期
《新法聚焦》栏目,
邀请监管部门、学界、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多方专家对市场监管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及探讨。
聚百家之言,解大众之惑。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这样精准定位!分析《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即:“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外,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中平台经营者类型的法律责任。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中平台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需要履行的责任进行详细明确的要求,这将对广告合规健康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和意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中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十三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
这条是单独对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平台经营者类型提出明确要求,因为平台经营者对于广告内容有着天然的用户注册数据掌握、证据保存、监测巡查主动发现、断开链接被动处理等等平台便利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利于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治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人都是自媒体发布者的时代需要“追根溯源”
第十三条(一)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此条内容对于自媒体违法广告追根溯源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随着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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