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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使用高档高级等用语是否构成违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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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使用“高档““高级”等用语是否构成违法宣传?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构成,结合本案笔者借此谈谈广告方面的一些新思考:

1、广告创作在某种程度上的也是一种艺术创作,正如艺术一样,广告创意来源生活而可适当高于生活,如果对广告创作过于苛求将严重影响或扼杀广告行业的创造性,最终不利于广告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广告通俗一点讲属于“老王卖瓜自卖自夸”的范畴,笔者认为《广告法》并不禁止这一行为,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宣传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据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尤其网络消费群体的无论文化水平或者认知能力普通有了较大提升,很难想象仅仅因为网店使用了“高档”“高级”等内容就造成了消费者误导,因此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最终造成法律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属于小概率事件,退一步讲就是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节省行政管理资源的角度上讲,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应对此类问题过于苛求,通过相对柔性且不失温度管理与引导亦可实现对广告行业日常秩序的维护。

2、所谓“高档”“高级”等用语笔者认为只是一种主观描述,具有很大的个人情感和个人色彩,正如在我们每个父母的内心深处永远感觉或者口中描述自己孩子永远是优秀、聪明、珍贵等,此类行为可理解为一种美好的期待,这是一种普通民众的朴素的道德情感,自不待言,因此每个商家都有权利期盼或者认为或去描述宣传自己的商品是高档或者高级货,笔者认为这些主观情感或描述、宣传与并不与现有的商业道德、商业准则发生明显冲突与矛盾,因此在法律层面不应对此苛责,退一步讲,从实体操作层面上讲,何为“高档”“高级”目前无论法律或者实体层面目前并无确定标准并且不属于《广告法》明文禁止的“最佳、国家级”等用语,因此缺乏何为“高级”“高档的”法定的参照物或参照标准,从而亦缺乏将此类用语用语认定或者归类为虚假宣传等违法的法律基础。

3、笔者认为真正的依法行政,绝不是为了过分追求低复议率、低诉讼率就简单地一味放低市场监管领域立案标准,简单地去“一立了之”,从而心安理得降低所谓履职层面字面或者形式上的风险,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应去合理甄别举报事项是否明显构成违法或不违法,再视实际情况进行下一步程序处理,以免造成行政执法资源浪费和让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对此类举报从而产生职业倦怠情绪。依法行政任重道远,但愿我们每个市场法律人在工作中逐步构建法律思维。

作者系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施海荣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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