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汉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提供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案,宋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赃款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处涉案银行卡数张,予以没收。
该院经审理查明,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网上找工作,看到网上发布的急用钱1-3天,工资1-3万包吃住行,能接受去外地的联系等广告,遂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称需要用其银行卡刷一下流水,银行卡越多越好,其便以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并按照对方王某某等人安排携带银行卡、手机等前往郑州提供给他人使用,仅三天时间,其提供的10张银行卡中有7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达余万元。宋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其家属主动代为全部退赔。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赃款全部退缴,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想不劳而获赚“快钱”的方法往往都是铤而走险,甚至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诱惑,一定要高度警惕;心存侥幸的结果,不仅可能会上当受骗,钻进别人设计好的圈套,还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触碰法律的红线,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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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小杰
编辑:廖春柳
审核:汉阴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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