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互联网广告中的商业必要信息和商业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那么,在企业自建网站或者借助第三方平台网络空间展示的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广告?是否需要标注“广告”?这是互联网广告合规管理的一个难点,也引申出如何区分商业必要信息和广告的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该条第四款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案例
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售卖页同一页面中,左侧是一个商品视频广告,右侧为“12期免息Samsung/三星GalaxyS9+SM-G/DS全网通手机,赠立式无线快充+天猫元通信生活礼包”。以此为例,商品的品名、型号,促销活动详情都属于必须告知消费者的内容,这些内容为商业必要信息,而不是商业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均明确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价格、规格等信息,这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广告位置资源有限,均限定广告刊出时间或面积,广告主不会浪费有限的位置或时间资源刊登更多的商业必要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下,因自身特性,互联网广告存在多次跳转、页面空间充裕等特点,每个经营主体在通过广告介绍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时,还通过百度、、天猫、淘宝、携程、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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