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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探店变探钱,给钱就好吃不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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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特约评论员胡欣红

“水煮肉片、瓦罐鸡汤、回锅肉、麻婆豆腐,四个菜只要49元……”近日,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看到同一个探店博主对位于重庆九龙坡区一家川菜馆“种草”。该餐馆负责人介绍,餐馆今年3月才正式营业,周边餐馆有十几家,新店开业后,为了揽客,他也用过发传单、优惠券等手段,但效果并不好,在朋友提醒下,他把目光投向了“探店网红”。

所谓探店,就是人们去某个地方吃喝玩乐的时候,以拍摄短视频、拍照或地址定位等记录方式将自己的体验、感受分享到网络平台。在各式各样的美食“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当下,尤其是去外地出差旅游想选个好餐馆时,探店试吃无疑可以给公众提供一个便捷的参考。消费者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商家可以吸引更多的客人来“打卡”,可谓是“成人之美”的多赢之举。

问题是,一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随着有偿探店的兴起,由于入行门槛低、主播良莠不齐、规范缺失,滋生了种种乱象:探店博主给出负面评价后与商家产生纠纷的有之,收钱后不认真办事宣传效果不佳的有之,虚假宣传的有之,以探店为名想吃霸王餐的也有之,不少消费者和商家对探店及探店博主的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

探店本质是流量“生意”,但绝不能“看钱说话”,弄虚作假。据悉,探店者一般推广收费在元至元不等,而头部探店者则是万元起步。给钱就“真好吃”,欺瞒蒙骗消费者的结果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给钱就“不推荐”甚至恶意挑刺找茬,则涉嫌敲诈勒索。

探店虽然不同于传统宣传,但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广告行为,既然如此,就可以考虑用《广告法》来规范有偿探店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专业人士建议,有关方面应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嫌炒作、带有虚假宣传性质的探店账号,应建立有效机制以约束,对涉嫌敲诈勒索的探店主播,更要有所规范。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规不可谓不明确,但规范“有偿探店”却面临诸多现实困难。由于探店主观性很大,一些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情况监管部门很难认定,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划分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因受到误导而“踩雷”的消费者,通常只会吐槽一下,而被敲诈的商家也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

有偿探店野蛮生长,需综合施治。针对变味的有偿探店行为,消费者和商家要理性看待,不要轻易相信,监管更应慨然有为。“探店”变成“探钱”,市场与网络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主动受理举报与投诉,将日常执法真正“下沉”到网络空间。社交平台也应承担主体责任、加大治理力度,合力清除这些网络世界中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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