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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从阿里巴巴反垄断处罚案谈互联网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2/12/23

「道可特法视界第篇原创文章」

引言:自从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以来,市场监管机关对垄断行为,特别是针对互联网行业内广为人知的垄断状况,秉持着相对克制的态度。监管机关从维护互联网市场经济稳定、确保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不因反垄断大棒受阻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对克制与放任的监管策略,即“包容审慎的柔性监管方针”,一方面使技术、资金方面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厂,投入更多资源打造平台,促进了平台经济的长足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经营者、消费者与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绑定,培育了垄断的土壤。

基于此,本文将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出发,结合阿里巴巴反垄断处罚案,从监管视角研究并梳理认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一般流程与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内的各行业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为相关企业的反垄断合规与反垄断应对提供参考。

01

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态势严峻

互联网平台经济起源于国外,并在拥有广阔市场的中国境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平台经济的鼎盛,开启了流量经济时代。各大互联网公司你方唱罢我登场,为了提高用户粘性,夺取流量资源,这些平台提供者广泛采用“二选一”策略,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范围;通过长期经营产生的大量客户信息和行业数据,进行“大数据杀熟”与“自我优待”;通过“扼杀式并购”,消灭潜在的竞争者。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也阻碍了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自年以来,欧盟、美国两大司法辖区开始了针对以Google、Amazon、Facebook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围猎。具体执法情况如下表所示:

地区平台时间主要违法情况处理结果

Google

.06

滥用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操纵搜索结果,不公平地把客户引向自己的购物服务

罚款24.2亿欧元

Google

.07

滥用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强制捆绑谷歌搜索引擎和谷歌Chrome浏览器

罚款43.4亿欧元

Google

.03

滥用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对象,排挤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的竞争对手

罚款14.9亿欧元

Amazon

.12

涉嫌利用其规模、权力和“大数据”牟取对其平台第三方卖家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初步认定违法

Google

.10

通过签订搭售等具有排他性的协议,非法维持其在搜索引擎和搜索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

司法部联合11个州提起诉讼

Google

.12

与脸书签订违法的合作协议,强化其在数字广告市场的支配地位;滥用在数字广告市场的支配地位,向广告发布商收取过高费用

得克萨斯等10个州提起诉讼

Google

.12

签署排他性协议来限制消费者接触其他竞争对手;通过实施“搜索歧视”将自有资源的搜索结果置顶

38位州和地区总检察长组成联盟提起诉讼

Facebook

.12

滥用在社交网络市场的支配地位收购潜在竞争企业

联邦贸易委员会及48个州和地区的总检察长联盟提起诉讼

欧盟、美国司法辖区对互联网平台的执法情况(-)国内监管机关也逐步展开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调查和惩戒。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的“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总计罚款.28亿元人民币,标志着我国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政策从“柔性”向“刚性”的转变。紧接着,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进一步针对互联网平台广泛存在的“二选一”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自查、整改要求。各大互联网平台相继表态,按照监管要求作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正如《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所述: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我们可以判断,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大幕已经拉开,未来的互联网平台将迎来更全面的反垄断审查与更严厉的监管处置。

02

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流程与认定标准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整理《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反垄断法律法规,结合监管部门对阿里巴巴集团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监管视角出发,研究并梳理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期为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以及反垄断审查应对提供一定的思路借鉴。

本文将按照监管机关审查反垄断行为的一般流程,从(1)相关市场界定(2)支配地位认定(3)垄断行为认定三个步骤出发进行讨论。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反垄发〔〕3号,以下简称《市场界定指南》)的阐述: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相关市场范围进行界定,是对平台提供者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也是讨论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市场界定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范围界定的两个方面,相关商品市场与相关地域市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中广泛的商品、服务消费者与供给者,并进一步考虑需求与供给的可替代关系,并判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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