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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商业广告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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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现提示如下: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二、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三、不得通过互联网,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四、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具体包括:一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利用搜索引擎开展竞价排名,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二是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注意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注意:不得设置计时结束,或经两次以上点击才允许关闭广告;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虚假关闭标识、关闭标识难定位等障碍;不得关闭广告后继续弹出广告。

六、不得通过虚假的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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