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科,主研数字法学,原文刊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成稿于年5月,曾入围年9月第十四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终评二等奖。
第四代人权①,对于国人而言,最先目睹耳闻是徐显明教授第四代人权“和谐权”②的论断,这曾引起学界的褒贬不一的广泛讨论。至于和谐权是否能成“代”,学术有争鸣,思想有争论,是不可厚非的。后续研究上,马长山教授在首届中国人权青年论坛上的主旨发言中,认为伴随着数字科技革命的到来,传统人权自身存有问题,新人权问题也批量出现。当时,马教授虽未详细展开,但将其归结为第四代人权问题,[1]后来再加上张文显教授论述的“无数字,不人权”[2]的新时代人权法理的启发,这些学术智识与我既往的“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权研究”[3]产生了共鸣:数字时代的数字人权问题是可以成“代”的。
实际上,关于数字时代的数字人权问题成“代”问题,西方多有著述宣扬数字时代的第四代人权问题,并且在法律中已经承认了隶属于第四代人权中的若干数据权利。最早的第四代人权主张是来自罗伯特B格尔曼(RobertB.Gelman),他于年根据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一项《网络空间人权宣言》的提案。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人权研究所(IDHC)于年在巴塞罗那举办的题为“人权:新需求和新承诺”对话基础上,通过了《世界新兴人权宣言》(DUDHE)。该宣言以民主为中心,纳入了近五十个新兴人权清单,包括饮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基本收入的权利、获得持续和包容性教育的权利等,促进了对人权的认识和辩论。自从在日内瓦(年)和突尼斯(年)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之后,全球整合信息社会概念以来,与互联网相关的法规辩论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举办了一系列对制定数字人权政策和法规有直接影响的公开辩论。年6月1日,由联合国言论自由报告员签署了《言论自由和互联网联合宣言》。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用户人权指南》。年,世界经济论坛认为,数字权利基本上是互联网时代的人权。例如,确定在线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权利的延伸。西班牙德乌斯托大学于年11月26日提出了《数字环境中的德乌斯托人权宣言》,识别出数字环境中的第四代人权清单,广泛提及数字时代的人权,以及涉及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的访问和使用的权利。年,葡萄牙、西班牙政府先后公布了带有详细人权清单的数字人权(权利)宣言。
第四代人权问题于我们而言,是一个崭新且所知甚少的学术领域,而西方对第四代人权问题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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