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注意到,距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过去6年多。这期间,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诞生出很多新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旧有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现有的广告模式。所以,新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公布已近半月,效果如何?曾经颇具争议的新型广告形式,如智能电视和车机广告,是否有了明确边界?
一、互联网广告的定义更加具体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这也就给出了互联网广告的具体定义和要素,首先是地域范围,其次是信息载体,第三是表现形式,第四是广告标的物。根据这四条去框,就知道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了。
二、如何界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这条就明确了谁是广告主,即我们通常说的合同中的甲方。它可能是广告标的物的所有人,也可能是广告标的物所有人委托的第三方,比如广告代理公司。
同样是第四条,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这里提到两个身份,一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一个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前者指的是信息的载体或平台,就像原来的报纸、广播、电视一样,现在在互联网领域特指某一个新媒体平台、某一个新媒体账号、某一个小程序等;后者是通常所说的合同中的乙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一种是其代理。他需要接到广告主的需求后,进行制作,再在平台媒介上发布出来。
三、互联网广告严管医疗健康内容
关于互联网广告禁止的内容,《管理办法》的第六、七、八、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明确: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明确: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第十二条明确: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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