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佳博律师,只做刑事案件,专注网络犯罪领域
发布招嫖广告作为组织卖淫的前置环节,触犯刑律。OTO(OnlineToOffline,“线上到线下”),即线上发布招嫖广告,线下进行交易是当下网络组织卖淫案件较为常见的犯罪模式。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简要分析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广告的刑事法律风险。
仅发布招嫖广告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发布招嫖广告,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所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解释》)第十条列举了多种情形,其中可能适用于发布招嫖广告的有: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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