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认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时,除应判断其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外,还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理由等因素。
典型意义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系“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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