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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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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芝罘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所收到定向监测线索,反馈辖区某百货商行在淘宝平台的店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接到线索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某百货商行登记地址进行调查处理,并检查了该商行的淘宝店铺,确认其销售的口服液和化妆品发布了涉及医疗用语的广告。

经查明,该商行在淘宝商城注册“某某在澳洲”店铺,其销售“澳洲bio-e口服液、澳洲进口薄荷糖、澳洲cemoy精华液、新西兰早餐奶”等产品,发布广告内容有“增强细胞生长技能,促进胶原蛋白合成,降解糖化产物,排出糖化细胞,能提高皮肤细胞增殖速率和更新频率,清理因糖化受伤的皮肤细胞,帮助降低血糖值。”“有缓解炎症的作用,能够减轻咽喉疼痛,清凉缓咳,添加维C,化痰、生津健脾,对于人体血液循环及钙的吸收起到促进作用。”“多种天然成分,深入细胞促进老旧细胞代谢剥离、排出肌肤。”“调节内分泌,改善体内微循环,改善皮肤干燥,肤色暗黄的问题。”等字样表述,使用了医疗用语。

当事人在淘宝商城销售食品和化妆品发布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做了行政处罚。

互联网具有无形性、隐蔽性等特点,当事人可以随时对互联网数据进行远程控制和修改,网络广告也容易删除,不及时固定违法证据,极易对于后续案件查处造成困难,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该案在调查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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