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不仅限于法条中的列举事项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虚假宣传的事项作出了例示性规定,即例举了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之类的事项,而以“等”字作概括性规定,以规制实践中多样的虚假宣传方式。因此,法律所指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几个方面,该项规定系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所有行为予以禁止。故当事人在其网站和 杨绍煜
审判员 马兴芳
审判员 毛宝双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珈彤
书记员 刘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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