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搜道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搜狗公司向搜道广告支付款项.14元。
天眼查App显示,搜道公司自年开始代理搜狗公司搜索广告业务,担任区域代理商,从事线上广告代理业务。年12月8日,搜道公司向梅州市智慧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搜狗推广服务”,服务金额万元。搜道公司收到智慧城公司支付的广告服务费后,履行代理商职责,为智慧城公司开了搜狗推广账户,存入万元推广费用。
年12月31日,搜狗公司终止与搜道公司的合作,收回代理授权,将搜道公司开发并服务的所有客户的服务权限移交给第三方公司。年5月2日搜道代梅州市智慧城消防公司向搜狗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搜狗公司于年5月3日以搜道公司在销售时有赚取其中一部分利润为由,拒绝搜道公司代智慧城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搜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搜狗返还垫付的推广费万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元。
搜狗公司辩称与搜道公司合作关系于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未再续约,且与智慧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搜道公司曾要求搜狗公司支付涉案全部万元款项,但搜道公司已获万元第一次返利,搜狗公司实际收到万余元,但搜道公司始终要求搜狗公司全额支付万元,且搜道公司从未告知搜狗公司自行向智慧城公司退款的情况,搜狗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搜道公司与搜狗公司为代理关系,搜道公司与智慧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应由搜狗公司承担,智慧城公司相关退款应由搜狗公司承担,搜狗公司对外向智慧城公司承担债务时,搜道公司应依据《代理协议》与搜狗公司在内部分担该笔债务,年7月13日一审判处搜狗公司向搜道广告支付款项.14元,案件受理费由搜道公司负担元,搜狗公司负担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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