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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新规面世,根治霸屏广告须惩

来源:网络广告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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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

为了规范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自年9月30日起施行。《规定》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9月28日《法治日报》)

用户“霸屏广告”的情形由来已久。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弹窗出台了一系列整治措施,早在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启动过“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年,国家“扫黄打非”办组织开展的“净网”专项行动中明确深入清理非法弹窗广告;年10月,国家网信办再次针对手机APP弹窗广告乱象,出台了首批专项整治名单;年12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等。

从多次监管政策实践来看,不但没有得到彻底根除,而且还出现了监管“真空地带”,如“关闭标志虚假,不能辨识定位”、“同一页面关闭后继续弹出”等,其根源在于,“霸屏广告”,用极小的成本,取得高额的回报,可谓一本万利,再加上既有法律处罚标准低,不但会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也会损害了用户的使用体验。

此次三部门出台的《规定》,与以往治理“弹窗问题”,有着很大区别,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一则,侧重全面治理“霸屏广告”,让“弹窗问题”治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二则,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明确作为责任主体,可以从机制上倒逼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有利用铲除弹窗广告滋生的土壤;三则,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等。显然,互联网弹窗新规,对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制度设定,符合科学治理逻辑,也同样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明晰责任主体,顺利开展日常监管。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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