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将于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40条,与原条例51个条文相比,少了11个条文,删除了原条例的31个条文,修改整合原条例的20个条文成新条例的18个条文,新增22条条文,没有一个条文是原封不动保留的,连立法目的条文也对接年《广告法》规定进行了改写,删去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表述,突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新条例衔接《广告法》,紧密结合我省当前广告业发展及广告监管的实际,用大量的新增条文条款致力于调整《广告法》修订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解决广告主体守法经营与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方面遇到难题与困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条例》对广告发布媒介和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广告范围的确定是广告行为规范的前提,也是广告监督管理的起点。由于《广告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媒介”“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之互联网信息展示具有的包容性和延展性,实践中如何区分信息、宣传与广告边界成为守法与执法的难题,给商业经营和法律适用都带来了困扰。为此,《条例》“媒介”和“形式”作了具体类型作出细化规定,强化社会各界及监管执法人员对于广告媒介及形式的直观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广告宣传导向
商业广告宣传不仅有经济属性,也有意识形态属性,不仅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也潜移默化地传递着思想理念和核心价值。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本次《条例》修订,即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广告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列为广告活动准则要旨。
三、明确规定绝对化用语的除外情形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并设定了起点二十万元的罚款。由于《广告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认定绝对化用语存在简单化倾向,导致认定不适当地泛化、扩大化,对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及广告活动带来严重影响。并且对此类广告不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存在“过罚不相当”问题,社会反响强烈。《条例》在总结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了绝对化用语的排除情形,明确规定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国家机构评定的奖项等不会误导消费者、不会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用语,不属于绝对化用语。
四、补充了误导型虚假广告类型化规定
《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界定为以虚假的内容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两种情形,《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欺骗型虚假广告作了具体列举,而误导型虚假广告的具体类型阙如。《条例》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焦点问题和广告执法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误导型虚假广告的具体类型作了列举补充,规定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或者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等四种情形,界定为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同时对“实质性影响”因素做了具体界定。
五、新增游戏、收藏品等广告的规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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