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涉及公民的人身和人格权等基本权利。
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对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禁止和规范。条例于年3月1日施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此次《条例》修订,更加契合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紧密结合广告监管实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
不能随意打电话、发短信发送商业广告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互联网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涉及金融业务广告发布有限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条例》中还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条例》还对发布公益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作了规定。通讯员谈玮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金磊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1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