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笔者代理的几起“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因案件二审进行中,笔者对于后续二审产生的新观点或者裁判结果也会持续跟进与更新,以便于对该类案件侵权判断与否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本文主要以在平台推广作为主要案件引用,结合其他同类案件一并分析。
典型案例
-10-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
()京民初号
基本案情
原告烛龙公司系“古剑奇谭”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者,享有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商标权。烛龙公司发现***公司分别在百度平台、平台、微软平台设置原告享有的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推广,***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判令二被告赔偿烛龙公司经济损失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烛龙公司合理支出元;
裁判结果
年10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烛龙公司经济损失元;: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烛龙公司合理开支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为:原告烛龙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且商标持续有效。烛龙公司经过在百度贴吧、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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