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全省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为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副食品商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鸡蛋干商品标题中含有“低脂”字样,但其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每g含15.3g”,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附录C所规定的“低脂肪”标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八珍糕商品详情中使用“益脾健胃”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为投诉人办理退货,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商店经营者身为残疾人仍坚持创业的特殊情况,主动向其讲解网络电商经营规范,指导其对网页宣传内容查漏补缺,鼓励其自食其力、合法创业。本案例被中央电视台《法治深壹度》报道。
案例二: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海鲜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数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的规定。其标示为“0.4g/g”,该数值小于0.5g,根据GB-的规定,数值小于0.5g的应标示为“0”。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了涉案“海鲜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中脂肪含量为0.4g/g,与其产品标签标示数值相符。鉴于当事人生产主体资格合法,其标注的数值为实测值,标注清晰、准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当事人及时对产品标签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依法不予处罚。
案例三:苏州某机器人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无相关依据情况下,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中发布“世界首创7轴多功能工业用机器人”等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未对涉案网站主动进行推广,发布涉案广告内容没有突出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在其自建网站的二级页面以下发布,案发前半年内网站访问量为0,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非主观故意,接受检查后主动对违法页面进行整改并停用涉案网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案例四:江阴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宣传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其公司产品硫磺制硫酸低温热回收装置及设备时,标示“实现了材料和设备全部国产化,关键设备已取得国家专利”的字样,但未标明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鉴于涉案广告内容位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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